《泰山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泰山学院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泰山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泰山学院实验室明火电炉管理办法》和《泰山学院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细则》(暂行)
泰山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的相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实验室安全、高效运行的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实训实验室或场所。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各单位和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并且实行实验室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对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措施不力,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单位和实验室,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严肃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实验教学管理中心是学校实验室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要求,在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全面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组织或者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以及安全教育与准入的落实等情况,并督促实验室安全问题与隐患的整改。
第六条 根据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负责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和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单位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
(三)对本单位的实验室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类别和等级,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与设施。
(四)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宣传,培育实验室安全文化,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五)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问题与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第七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各单位应根据各自特点,明确各实验室的安全负责人。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均须遵循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规定的安全职责。
第八条 各单位实验室安全负责人,主要任务是:
(一)落实本实验室教师、实验员的安全培训工作,落实本实验室意外事故的处置办法。
(二)负责本实验室规章制度、安全警示、安全标识、安全措施、个人防护制度的落实。安排并督促本实验室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的正确使用和定期校验。
(三)督促并落实本实验室的一般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规范储存和使用,规范处置实验室废弃物。
(四)督促实验课教师在实验开始前对本课程可能涉及的安全知识的讲解,对学生的规范操作和一般事故的预防处理办法的演示,并密切关注学生实验情况。督促并落实实验指导教师具备在实验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并快速、妥善处置的能力。
(五)定期对本实验室安全问题进行自查与整改。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都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任。各单位应积极宣传、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和一般急救知识(如烧伤、创伤、中毒、感染、触电等急救处理方法)。
第十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各单位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要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的使用和管理,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做好详细记录。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详见《泰山学院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
2004)和《山东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省政府45号令)等国家相关要求执行。生物实验室的新建、改建、扩建、撤销应由所在单位向实验教学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学校审核批准后,根据国家对不同级别生物实验室的要求,必要的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与环境安全。实验室应有必须的安全警示标识、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确保实验场所符合实验的安全要求。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加强环境保护,应选用环境无害的或环境危害较小的实验方案,尽可能减少实验室废弃物的排放。学校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废物,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原则。各单位不得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废液,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化学废物、实验动物尸体和器官。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与安全培训,制定和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特别是高精仪器设备、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压设备、超低温及其它特种实验设备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查线路,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对服役时间较长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隐患。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保持完好状态并做好定期检验,操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详见《泰山学院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应定期检查实验室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实验室内固定电源的安装、拆除、改线必须由专业人员实施,水、电安装应符合规范;接线板不得串联使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第十五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放置于易取用处,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定期检查,及时更新,保持良好状态。实验室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熟练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了解实验室内水、电、气阀门和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实验室内应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实验室内无特殊需要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必须按规定取得许可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安全防护。对压力容器、电气、焊接、细菌疫苗等操作,以及存在振动、噪声、高温、辐射放射性物质、强光闪烁等场所,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各实验室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备烟雾报警、监控系统、通风系统、防护罩、紧急喷淋、危险气体报警等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并做好设施和用品的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等工作。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
第十七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准入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培训是各类各级人员掌握实验室安全知识的有效途径。各单位应当有年度培训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培训,培训档案完整。
凡在本单位进行实验活动的所有人员都应参加安全培训,各单位特别要加强对新生、新入职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等的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员工不得上岗。
各单位从事特种设备、设施操作的人员还应按照规定参加专业从业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作业资格,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可根据专业特点,要求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工作人员在课前专门讲解本课程或实践环节中有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点和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等,加强对学生实践过程中实验室安全的指导。
第二十条 学校的所有实验室均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各单位根据自身专业特点建立符合本单位特点的实验室安全准入制。
第二十一条 将实验室安全培训与考核纳入相关学科、专业的新生入学、新教工培训项目,是新生入学、新教工入职的必经程序。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二条 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应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整体要求,制定实验室安全检查计划,视具体情况组织临时性的实验室安全专项或全面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单位应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以及隐患的整治情况。
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整改的要立整立改,对短期内无法整改的要有事故防范办法,并制定后续整改办法。各实验室应有实验室安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本实验室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超出整改时间未整改到位的,学校将责成实验室负责人暂停该实验室所有实验项目,直至整改完成。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泰山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学校及有关部门。对事故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在承担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加强安全教育,明确安全事故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教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泰山学院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及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泰山学院校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是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公布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等具有危害的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是根据《剧毒化学品目录》公布的具有剧烈毒害的危险化学品。
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第三条 凡购买、储存、生产、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学校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剧毒化学品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退、双人使用。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学校实验教学管理中心负责督促执行;保卫处负责突发事件的处理;各二级学院(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范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二)根据学校和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三)经常开展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本单位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四)发生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事故时,根据预案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善后工作。迅速查清事故原因,上报学校主管部门。
第三章 采购与运输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号)等相关规定,进行采购。购入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应及时登记入库。
第七条 压缩气体类采购和运输遵照《泰山学院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由实验教学管理中心负责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在必须使用又确无替代品时,应按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申请程序办理。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参照剧毒化学品“五双”制度进行管理。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需采购,凡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提交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报告,经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各单位主管领导要从严控制。因教学科研工作确实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时,必须填写《泰山学院剧毒化学品购买审批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备案,由实验教学管理中心统一向公安机关申办相关采购手续,并统一安排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采购和转让。
第四章 保 管
第十条 各相关单位应建立集中的危险化学品存放室,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存放室应当符合安全规定,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存放场所应采取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报警、防晒、调湿、消除静电等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应存放在专用存放室内,不得与其它化学试剂混放。
第十二条 剧毒化学品存放室严格按公安部门要求进行管理,配备专用储存设备和防盗报警装置。使用单位应设剧毒化学品临时储存保险柜,用于存放当天领取的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不得在实验室过夜。任何人不得携带剧毒化学品擅自离开存放地点或使用场所。
第五章 领用与发放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领取应遵循“即领即用”和“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如出现实验剩余,使用单位应建立药品回收、流转机制,严禁在实验室超量储存。
第十四条 领取易制毒化学品应填写《泰山学院易制毒化学品领取申请表》,实行双人领取(至少有一名教工)。易制毒化学品发放必须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发放日期、数量、领取单位、领取人等信息。
第十五条 领取剧毒化学品应填写《泰山学院剧毒化学品领取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提交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备案;实行双人领取(必须为两名教工)。剧毒化学品只准领取本次或本工作日内实验的使用量,严禁超量领取。
剧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发放制度。剧毒化学品存放室管理人员必须如实记录发放日期、品名、数量、领取单位、领取人等信息,登记表应随同领料单等原始资料一起妥善保存备查。
第六章 使 用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部门,要建立领导审批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档案,并进行明细登记,全面记载领取、使用、结存情况,做到制度管理、安全第一。
第十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按量购买或领取,领取量不得超过当日工作的需要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存放的,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实验项目、使用条件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规定,操作人员必须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能、熟悉操作规程和条例,并且要认真做好使用记录。
第十九条 在教学实验中应尽量采用无毒物质来代替有毒物,如确实需要,必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取、保管和分发给学生。学生实验操作时,指导教师需亲临现场指导,并对整个实验过程中的安全事项负责。
第二十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时要对其用途、用量等信息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严格执行双人使用制度,操作时必须两人同时进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学生使用剧毒化学品时,指导教师必须在场。
第二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应填写《泰山学院剧毒化学品使用记录表》,使用记录表交回化学品专管员统一保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当天未用完的,应交回剧毒化学品库,实行双方双人交接,使用方须有一人为教工。
第二十四条 危险、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要经常性地对其进行账账、账物的核对,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应及时向学校保卫处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将安全教育纳入岗前培训内容。建立有效的事故预警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安全事故报警装置,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积极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突发事件,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减少损失。
第二十六条 发生重特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同时立即向学校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书面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真相,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七章 报废处置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按照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号)规定,加强对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及废固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及废固的回收处置工作。设置相应的回收容器,妥善选择存放地点,分级、分类的收集有毒、有害废液、废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抛弃废固、倾倒废液。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教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泰山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快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预防和减少突发性灾害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泰山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全校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或实验场所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的事故、事件。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优先进行人员抢救,同时注意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
(二)把握先机,快速应对。对学校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第一时间作出反应,迅速到位,防止事故扩大或造成二次伤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应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四)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隐患排查、风险评估、事故预警、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泰山学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是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领导、协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应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事故现场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学科特点及实验室类型,负责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
(二)加强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保证各项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三)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保护现场,并做好现场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确保安全事故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理;
(四)及时、准确地上报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三章 事故预防、预警及响应
第六条 各单位应做好预防、预警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事故发生:
(一)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完善预防、预警机制,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做到早防范、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管理和实验人员的培训教育,经常开展实验室事故演练,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实战能力;
(三)各单位应对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并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不断进行完善和修订;
(四)重视实验人员健康检查,发现与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的人员感染或伤害应立即报告、处置。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响应:
(一)事故现场人员是事故报告的责任人,所在单位为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
(二)责任人应在自救、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实施事故上报机制,责任报告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初步判定事故情况,进行现场处置,必要时执行应急预案,各相关单位应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协助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置;
(三)实验室安全事故上报机制为:报告人→单位安全责任人→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和保卫处→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四)凡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必须逐级上报,不得隐瞒。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及其重要情况的,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部分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第八条 实验室发生病原微生物、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病原微生物
1. 若病原微生物泼溅在皮肤上,立即用75%的酒精或碘伏进行消毒,然后用清水冲洗;
2. 若病原微生物泼溅在眼内,立即用生理盐水或洗眼液冲洗,然后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尽快就医;
3. 若病原微生物泼溅在衣物、鞋帽上或实验室桌面、地面,立即选用75%的酒精、碘伏、0.2-0.5%的过氧乙酸、500-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等进行消毒。
(二)危险化学品
1. 若有毒、腐蚀性化学品泼溅在皮肤或衣物上,应迅速解脱衣物,立即用大量自来水冲洗,再根据毒物的性质采取相应的有效处理措施;
2. 若有毒、有害物质泼溅或泄漏在工作台面或地面,应立即穿好专用防护服、隔绝式空气面具等进行必要防护。泄漏量小时,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条件下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进行处理,将收集的泄漏物运至废弃物处理场所处置,残余物用大量水冲洗稀释;
3. 若发生易燃、易爆化学品泄漏,则泄漏区域附近应严禁火种,切断电源。事故严重时,应立即设置隔离线,并通知附近人员撤离,同时报告有关部门。
(三)其他:若操作过程中被污染的注射器针刺伤、金属锐器损伤,解剖感染动物时操作不慎被锐器损伤或被动物咬伤或被昆虫叮咬等,应用肥皂和清水冲洗伤口,然后挤出伤口的血液,再用消毒液(如75%酒精、2000mg/L次氯酸钠、0.2%-0.5%过氧乙酸、0.5%的碘伏)浸泡或涂抹消毒,并包扎伤口(厌氧微生物感染不包扎伤口)。
第九条 实验室发生化学灼伤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强酸、强碱及其它一些化学物质,具有强烈的刺激性和腐蚀作用,发生这些化学灼伤时,应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再分别用低浓度的(2%-5%)弱碱(强酸引起的)、弱酸(强碱引起的)进行中和。处理后,再依据情况而定,做下一步处理。
(二)溅入眼内时,在现场立即就近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冲洗时,眼睛置于水龙头上方,水向上冲洗眼睛冲洗,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切不可因疼痛而紧闭眼睛。处理后,再送眼科医院治疗。
第十条 实验室发生中毒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吸入中毒。若发生有毒气体泄漏,应立即启动排气装置将有毒气体排出,同时打开门窗使新鲜空气进入实验室。若吸入毒气造成中毒,应立即将中毒者移至空气良好处使之能呼吸新鲜空气,实施抢救,同时送入医院就医。
(二)经口中毒。要立即刺激催吐(可视情况采用0.02%-0.05%高锰酸钾溶液或5%活性炭溶液等催吐),反复漱口,立即送入医院就医。
(三)经皮肤中毒。将患者立即从中毒场所转移,脱去污染衣物,迅速用大量清水洗净皮肤(粘稠毒物用大量肥皂水冲洗)后,及时送入医院就医。
第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爆炸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实验室爆炸发生时,实验室人员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切断电源和管道阀门;
(二)所有人员应听从现场指挥,有秩序地通过安全出口或用其它方法迅速撤离爆炸现场;
(三)泰山学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排抢救工作和人员安置。
第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火灾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若发生局部火情,立即使用灭火器、灭火毯、沙箱等灭火。
(二)若发生大面积火灾,实验人员已无法控制,应立即通知所有人员沿消防通道紧急疏散。同时,向学校保卫处和消防部门报警,向校领导报告,有人员受伤时,立即向医疗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三)人员撤离到预定地点后,应立即组织清点人数,对未到人员尽快确认所在的位置。
第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触电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应先切断电源或拔下电源插头,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去拉触电者,也不可用金属或潮湿的东西挑电线。
(二)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就地仰面躺平,禁止摇动伤员头部。
(三)检查触电者的呼吸和心跳情况,呼吸停止或心脏停跳时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或心脏按摩,并尽快联系医疗部门救治。
第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仪器设备故障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若仪器使用中发生设备电路事故,须立即停止实验,切断电源,并向实验室管理人员汇报。如发生失火,应选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扑灭,不得用水扑灭。如火势蔓延,应立即向学校保卫处和消防部门报警。
(二)仪器使用中的容器破碎及污染物质溢出,立刻戴上防护手套,按照仪器的标准作业程序关机,清理污染物及破碎玻璃,再对仪器进行消毒清洗,同时告知其他人员注意。
第五章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五条 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由泰山学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事故单位应在事故调查结束后三日内上交书面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经济损失、发生事故的原因及相关责任人员情况等。
第十七条 根据调查结果,因人为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严肃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安全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应严格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十九条 根据安全事故的性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由实验教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泰山学院实验室明火电炉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我校明火电炉的安全管理,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持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所有实验室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建议使用密封电炉、电陶炉、电磁炉、加热套等加热设备替代。
第二条 如确实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明火电炉的,实行实验室明火电炉许可制。使用人须填报《泰山学院实验室明火电炉使用申请表》,明确明火电炉的主要用途和使用范围,经二级学院(部)实验室主任审核后,报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审批,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条 所有获得许可的明火电炉仅限在通过审批的用途、范围和区域内使用。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即为明火电炉管理的责任人。责任人需对明火电炉进行有效监管,严禁超用途、超范围、超区域使用明火电炉。明火电炉严禁出借。
第四条 明火电炉责任人必须对明火电炉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检修,确保使用安全。明火电炉使用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隔热处理等必要措施。在明火电炉使用的2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气体钢瓶和易燃杂物,确保明火电炉的使用安全。
第五条 如发现责任人疏于管理,违犯本管理办法的,按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如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教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泰山学院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实验室使用的危险性较大、在《特种设备目录》中收录的设备。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改造、报废及相关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主管负责”。实验教学管理中心作为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等;
(二)制定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督促主管单位做好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注册登记、验收、检验、报停、报废等相关工作;
(四)监督、检查全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是特种设备使用主管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其主要职责为:
(一)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二)做好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注册登记、验收、检验、报停、报废等工作,建立安全技术资料档案;
(三)定期对所用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四)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五)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注册
第六条 特种设备购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泰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泰山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申购审批手续。
第七条 学校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八条 主管单位应当在拟进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等施工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并报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并经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后,主管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且将登记标志固定在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必须在特种设备的使用场地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主管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落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范、安全。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保修证、购置合同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安全使用操作规程、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等;
(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定期检查、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四)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以及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五)特种设备维护、大修、改造的合同书及相关技术资料;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与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制定本实验室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报所属主管单位处理,故障排除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主管单位应对本部门在用的特种设备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或由维保单位进行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十六条 学校对各使用单位在用的特种设备每学期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人和操作使用人员落实与持证情况;
(三)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四)特种设备使用、维护情况;
(五)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 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章 特种设备的停用、报废管理
第十八条 须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应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第十九条 使用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或受自然灾害而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特种设备,在再次启用前都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重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主管单位应立即停用,上报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报废申请。
第二十一条 报废申请批准后,主管单位及时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统一回收并妥善处置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主管单位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实验教学管理中心、保卫处及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要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作为正式文件进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验教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