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考场秩序,严肃考试纪律,凡在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学生,其课程考试成绩记零分,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前或考试结束后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5.未经考试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6.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给予记过处分。本科生不授予学位。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未使用)参加考试的;
2.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书籍、笔记、小抄等);
3.偷看他人试卷的;
4.传递纸条、小抄的;
5.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6.其它应当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三、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认定为严重的考试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半年的处分。本科生不授予学位。
1.抄袭他人试卷的;
2.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3.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抄袭的资料的;
5.试卷雷同的;
6.其它应当认定为严重作弊行为的。
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特别严重的考试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中认错态度好的,视情况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降级并增加学制一年。本科生不授予学位。
1.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2.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参与组织作弊的;
4.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作弊的;
5.其它应当认定为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前或考试结束后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5.未经考试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6.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给予记过处分。本科生不授予学位。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未使用)参加考试的;
2.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书籍、笔记、小抄等);
3.偷看他人试卷的;
4.传递纸条、小抄的;
5.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6.其它应当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三、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认定为严重的考试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半年的处分。本科生不授予学位。
1.抄袭他人试卷的;
2.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3.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抄袭的资料的;
5.试卷雷同的;
6.其它应当认定为严重作弊行为的。
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特别严重的考试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中认错态度好的,视情况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降级并增加学制一年。本科生不授予学位。
1.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2.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参与组织作弊的;
4.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作弊的;
5.其它应当认定为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